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偉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4145、243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HEBAT-霧化煙彈」共計拾壹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145、243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4473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處分書在卷可佐。而扣案之「HEBAT-霧化煙彈」5盒、6盒,共計11盒,係被告自國外輸入臺灣,經主管機關檢驗後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倘使用於人體,則皆應以藥品列管等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及扣案貨物照片附卷可佐。是扣案之「HEBAT-霧化煙彈」5盒、6盒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蓓君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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