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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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6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6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劉德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季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四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叁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受讓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費用等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方式、金額各若干元,聲請人雖具狀陳報,仍未陳明其計算期間及計算方式,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