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保險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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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104號上訴人 張允樹 (即原告) 張黃秀春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5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