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95號債權人 洪益章 債務人 王士銘 律師即 周志賢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王士銘律師即周志賢之遺產管理人應在其管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止,未給付上開債權每月應給付參萬元之逾期還款違約金共計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
二、債務人債務人王士銘律師即周志賢之遺產管理人應在其管理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債務人王士銘律師即周志賢之遺產管理人應在其管理之遺產範圍內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