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玉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子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74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時提出之釋明文件既僅與原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達成自民國104年3月起每月分期還款之協議,且至本件聲請時止,債權人僅分別於104年3月2日、104年4月7日、104年5月6日、104年6月8日各清償原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新臺幣10,000元,合計新臺幣40,000元。依前開條文規定,債權人自僅得於已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原債權人臺灣新光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尚未清償之部分,依法自尚不得向債務人請求。是債權人請求超過新臺幣40,000元及自代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利息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722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001│10,000元│104年3月2日│5│├──┼────────────┼────────────┼──────┤│002│10,000元│104年4月7日│5│├──┼────────────┼────────────┼──────┤│003│10,000元│104年5月6日│5│├──┼────────────┼────────────┼──────┤│004│10,000元│104年6月8日│5│└──┴────────────┴────────────┴──────┘※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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