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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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林柏瑞 律師即 徐金香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徐金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柒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㈠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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