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並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而提起上訴,此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一紙在卷可稽,然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