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附民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06號原告 林均翰 被告 趙子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19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宜臻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