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65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陳文娟 債務人 黃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