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 王美戀 上列原告與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9987號強制執行事件,而該執行事被告請求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