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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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159號原告邱 李明珠 (即 邱正雄 之承受訴訟人)
邱麗如 (即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連盛 (即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邱建達 (即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曹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邱李明珠 、邱麗如、邱連盛、邱建達為為原告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 邱文雄 於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0月17日死亡,邱李明珠、邱麗如、邱連盛、邱建達為其繼承人,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可稽,依上說明,應由邱李明珠、邱麗如、邱連盛、邱建達聲明承受訴訟,然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邱李明珠、邱麗如、邱連盛、邱建達為原告邱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