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霆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
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晉瑋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