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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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037號上訴人冠霖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聰德 因104年重訴字第10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捌萬玖仟零壹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振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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