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鴻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二十一世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表明就原審不利部分於新臺幣(下同)72萬9,120元範圍內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萬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