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投小字第5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田期頤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陸仟貳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