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21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2197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56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