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乙○○
號8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84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