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550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甲○○聲請對於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證明文件。㈡債務人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其具合法法定代理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