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勾麗華 被告 李建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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