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096號聲請人 連麗娜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 郭文燦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內蓋用之印章形式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