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623號聲請人 盧宥綺 法定代理人 盧文政
陳依青 聲請人 盧歆璇 法定代理人 盧文山
吳宛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主張被繼承人 賴阿川 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死亡,渠等於106年11月9日因接獲追加被告暨更正狀,始知悉得為繼承,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查聲請人盧宥綺、盧歆璇均為被繼承人賴阿川之曾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被繼承人賴阿川死亡後,其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代位繼承 賴金花 應繼分之孫子女 盧文義 、盧文政、盧文山雖已聲明拋棄繼承,惟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仍有 賴文連賴慶隆賴萬得 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換言之,被繼承人賴阿川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賴文連、賴慶隆、賴萬得,聲請人盧宥綺、盧歆璇等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等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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