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1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07月16日間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偵字第1868號)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