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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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8818號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順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給付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係遠期支票,均未屆到期日,故債權人於到期日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