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315號聲請人 廖明義 相對人 陳許秀 相對人 潘坤地 相對人 潘慶火 相對人 許潘韻如 相對人 許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訴請本院以103年度家訴字第89號回復繼承權事件,現由本院審理在案,相對人於假處分後既已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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