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5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盧德義具保人姜曉君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德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姜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盧德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7月10日,以及本院於10
3年3月14日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6萬元後,由被告及具保人各自繳納現金後,先後將被告釋放或停止羈押,惟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且拘提無著,並遭通緝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等在卷可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及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