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光翔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光翔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且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各1年、2年8月,接續執行3年8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6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864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6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4月21日,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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