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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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芊惠戊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芊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茄萣區崎漏段588-11號土地及其上258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件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為12,00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台端聲請時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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