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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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72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芊惠 、戊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芊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茄萣區崎漏段588-11號土地及其上258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本件抵押權設定擔保債權為12,00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台端聲請時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納程序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