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鄭慈能
債務人 吳秉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1
13,585元
112年1月13日
1.845%
自112年2月14日起
002
57,225元
112年1月23日
1.845%
自112年2月24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