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投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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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投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97年度審投交簡字第20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除請求非財產損害外,另請求醫療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支出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工資損害,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南投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趙淑容
法官林美玲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