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人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人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月1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5,986元未給付,其中24,038元為消費款;1,
448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593元│劉人維│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54│││││1月11日起│││├──┼─────┼─────┼──────┼──────┼────────┤│002│20,445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