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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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5號原告 張瑞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家筠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000元(10萬元-2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徐家筠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櫻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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