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葉瑪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橞瀴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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