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9號聲請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中市萬和宮法定代理人 蕭清杰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何 黃雪華 被告 何志賢 被告 何志宏 被告 何志成 被告 何志中 被告 邱德清 被告 邱德金 (兼 邱德榮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邱徐阿有 被告 邱異珍 被告 何林貴英 被告 林子權 被告 林貴敏 被告 林貴燕 被告 林貴雀 被告 林璟舜 被告 潘宏程
(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被告 潘淑美 被告 潘為忠
樓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蓉 被告 潘淑珍 被告 邱雅玲 被告 邱雅雯 被告 邱婉瑜 被告 邱雅惠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雅淳 被告 邱千儀 被告 邱佳慧 被告 邱詩韻 被告 邱文信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依聲請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二中編號6共有人欄關於「 邱德秋 」記載,應更正為「邱德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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