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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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727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王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承忠 被告 丁世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叁拾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保證書第20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六節其他約定第11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之訴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王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王盛公司)、陳承忠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盛公司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邀同被告陳承忠、丁世濱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訂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及保證書,並向伊申請短期貸款─循環信用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於102年11月4日申請動撥500萬元,利率以固定一個月本行資金成本加碼年息5%計付(本行資金成本為1.45%+加碼年息5%=6.45%),又於10
3年4月16日申請動撥45萬元,利率以本行資金成本加碼年息5%計付(本行資金成本為1.475%+加碼年息5%=6.
475%),按月本息均攤或於貸款到期日前償還,如未依約清償本息,需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息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息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王盛公司就上開借款均未依約清償,迄各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並應給付如上開約定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陳承忠、丁世濱為被告王盛公司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分別與被告王盛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丁世濱則以:保證書、銀行授信函為伊親自簽名,被告王盛公司、陳承忠為其雇主,因經營不善倒閉,薪水也發不出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被告王盛公司、陳承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27
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及利率查詢單、額度支用申請書、帳戶餘額查詢資料為證,核與其主張之事實相符。而被告王盛公司、陳承忠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丁世濱既簽署保證書同意擔任被告王盛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說明,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其抗辯無能力償還,亦不足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編│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及計算方式(民國)││號│(新臺幣)│(民國)│││├─┼──────┼─────┼───┼───────────────┤│1│2,940,077元│自103年10│6.45%│自10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363,800元│自103年10│6.475│自10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月2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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