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重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68號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吳宏宇
李巧芸 被告郭均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林致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吳宏宇、李巧芸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李秋瑩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芬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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