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38號債權人 廖宗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祐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所擔保之抵押債權為10
2年9月12日之借款債務,惟依台端提出之本票,僅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之本票,發票日為102年9月12日,又台端之抵押權業已實行完畢,則該本票之債權亦已清償完畢,另發票日為102年8月16日、102年7月15日之本票,非屬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則台端請求年息20﹪之依據為何?
二、又台端受償之金額於扣除面額250,000元本票之得受償之利息、違約金後,已逾台端就剩餘750,000元得請求之本金及利息(如本票已提示,自提示日起,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如未提示,請併釋明債權關係為何?自催告日起,按息百分之五計算),台端再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