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乙○○○○○○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吳月麟 、 劉雙貴 、 吳雙霖 、 劉雙榮 已拋棄繼承,請提出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 劉月珠 、 朱嘉修 最新之戶籍謄本,如該人已死亡,則請提出該人最新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通知其他繼承人劉月珠、朱嘉修之證明文件(例如:通知書,或存證信函及其收受回執)。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