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雖曾提起上訴,亦經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共同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雖提起上訴,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五六○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以下簡稱為減刑條例)施行,上開五罪繼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四號裁定將其宣告刑各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三月又十五日、四月又十五日、四月又十五日、五月確定。末因一次共同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一次普通竊盜、一次收受贓物及二次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八八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六月、六月、十月、十月,並經適用減刑條例而各減為有期徒刑五月、三月、三月、五月、五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含正本及影本)、本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一四號裁定正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減刑指揮書均影本各一份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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