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黃美玉 被告 黃唐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陳韋仁法官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