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儉輔佐人蔡何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凃庭姍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儉輔佐人蔡何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