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00號原告 謝麗貴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 丁速語 被告 曾茂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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