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99號原告 林忠翰 現於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麟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