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佳禾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1,0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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