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陳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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