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755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邱俊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共壹佰伍拾柒包均沒收。
事實
一、邱俊傑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孩子祥」之男子積欠其新臺幣(下同)9萬元,乃於民國110年8月21日17時許,在臺南市善化區「善化肉品市場」,將如附表所示之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45包及愷他命12包交付邱俊傑以抵償債務,邱俊傑為供已施用而收受上開第二級毒品並非法持有之。嗣邱俊傑於110年8月22日6時7分許,騎乘其父 邱財和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南區金華路與福吉五街之交岔路口時,因形跡可疑遭警盤查,且通知邱財和到場,由邱財和開啟機車置物箱,並扣得如表所示之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145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14公克)、愷他命1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14.529公克),合計總純質淨重約26.669公克。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㈠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主邱財和於警詢中之證述。
㈡卷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5-51頁)、
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警卷第71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偵卷第41至4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監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1至55頁)、刑案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警卷第79至120頁)、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籍資料(警卷第129頁)可以佐證。
㈢被告邱俊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品行;所持有第三級
毒品之數量非少;暨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及其於本院審理中所陳述其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現於南科做粗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父親已經退休,母親尚在工作中,其需要提供父母生活費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共157包均係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另扣案手機2支,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就是正常使用,沒有拿來做壞事,都是拿來打遊戲的,與本件毒品沒有關係。且本件亦無證據足認上開手機與本案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
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惠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1.727公克;檢驗前淨重1.705公克。2.純度約87.60%;檢驗前總質淨重約1.513公克。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1.774公克;檢驗前淨重1.751公克。2.純度約95.92%;檢驗前總質淨重約1.702公克。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0.792公克;檢驗前淨重0.772公克。2.純度約94.48%;檢驗前總質淨重約0.748公克。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0.779公克;檢驗前淨重0.758公克。2.純度約96.72%;檢驗前總質淨重約0.753公克。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1.775公克;檢驗前淨重1.752公克。2.純度約94.78%;檢驗前總質淨重約1.682公克。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1.772公克;檢驗前淨重1.752公克。2.純度約87.23%;檢驗前總質淨重約1.546公克。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1.775公克;檢驗前淨重1.758公克。2.純度約91.67%;檢驗前總質淨重約1.627公克。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1.780公克;檢驗前淨重1.763公克。2.純度約72.72%;檢驗前總質淨重約1.295公克。9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0.759公克;檢驗前淨重0.739公克。2.純度約90.89%;檢驗前總質淨重約0.690公克。10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0.776公克;檢驗前淨重0.753公克。2.純度約92.14%;檢驗前總質淨重約0.715公克。1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0.773公克;檢驗前淨重0.751公克。2.純度約82.00%;檢驗前總質淨重約0.634公克。1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1.檢驗前淨重1.749公克;檢驗前淨重1.728公克。2.純度約92.85%;檢驗前總質淨重約1.624公克。13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57包1.即扣案編號1至40、57、58、62、70、73至75、89、97、98、108、118、119、123共57包。2.驗前總淨重約240.84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0鑑定,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推估上開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81公克。14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咖啡包88包1.即扣案編號41至56、63至69、71、72、76至88、90至96、99至107、109至117、120至122、124至145共88包。2.驗前總淨重約366.7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60鑑定,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2%,推估上開咖啡包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7.33公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