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宏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宏莉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2月18日起至民國10
9年1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4日止累計179,736元未給付,其中174,575元為本金;5,16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宏莉於民國103年8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3年8月7日起至民國110年8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2月14日止累計80,078元未給付,其中77,427元為本金;2,65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5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宏莉│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1%│││174,575元││12月15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宏莉│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77,427元││12月15日起││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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