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彥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5月17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