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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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3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嘉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9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634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3922元曾嘉崧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五九002新臺幣59060元曾嘉崧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一八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53922元曾嘉崧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59060元曾嘉崧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嘉崧分別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15日及民國(下同)109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39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下同)124年2月10日止分1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15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01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9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590固定計息。2.新臺幣66,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9年12月2日起至民國(下同)124年2月10日止分171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2.180固定計息。(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1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12,98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