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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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智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超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智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5頁),及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各罪之犯罪時間、地點、侵害之法益內容、法律規範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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