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
聲請人 劉詠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冠德 、 楊衣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10月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
聲請人 劉詠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冠德 、 楊衣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 陳明 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10月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